日常生活中,恋人之间发生的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礼物都很常见,是否要返还应根据具体行为性质来判定。如果是为对方支付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购买小礼物,以及发送带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红包,通常认定是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在双方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一般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获赠一方不用返还。
但要注意了,如果通过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表明双方在转账时存在借贷合意,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来处理。对于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消费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一、以下三种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
第一,恋人间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比如互相赠送对方专属的服装首饰,互相请客吃饭等金额较小的花费;
第二,特殊日期的花费,比如在春节、情人节、七夕、生日、纪念日等赠送对方的财物;
第三,专属对方的特殊金额,520元、521元、1314元等有标志性含义的金额。
这三种情况都可以视为一方为表达爱意、获得好感、培养感情而赠与财物,一方主动付出另一方坦然接受,这种花费不能要求返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