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广告合同纠纷问题?
广告服务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加之广告的多元化、现代化和高科技化等,广告合同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从而使现实的广告服务与广告受益者之间所期待的广告效益相去甚远,极易引起广告合同的履行纠纷。当发生纠纷时,广告合同的定性、法律的适用无疑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至关重要的。我国合同法只就广告制作合同归类于承揽合同,其他的情形则未作明确。然而,对案件纠纷的定性是确定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正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基础。
二、广告合同纠纷的特点是什么?
1、合同性质多样,涉及多类案由。广告合同是无名合同。广告合同内容包括广告的制作、加工、委托发布、租赁场地等。其中,各项内容或有其一,或是各项兼备。对于制作和加工合同,或是具备制作发布内容的合同,一般与《合同法》分则中承揽合同类似。对于委托发布广告,则与《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的相似。对于仅租赁广告牌、租赁广告场地的合同,与《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类似。对于兼具上述内容的合同,以争议焦点确定案件性质,或是按照整个合同性质来确定,存有争议。不可一概以承揽合同定性。
2、合同涉及主体类型多,多方关系繁杂。广告行业活动主体一般有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广告经营商、广告发布商。涉及三方或者多方的广告合同比比皆是。在广告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各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各家互相指摘、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从事广告活动的公司还区分为全面代理制广告公司、简单代理制广告公司、独立型广告公司及附属型广告公司,各类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情况也较为多见。
3、合同履行过程取证困难。由于广告本身具有的受众范围广、履行地点覆盖面大的特点,对广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监控的难度较大,需要科学手段和较高成本。目前,只有少数全面代理制广告公司,有能力对广告合同进行广告效果测定和反馈数据收集。同时,也仅有少数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第三方进行履行数据监测。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对广告合同的实际履行通常存在争议,但几乎都无法提供准确数据,仅以大概或估算进行辩论,法院也无法单凭证据规则完全认定一方数据。
4、合同履行受行政管理因素影响大。广告行业属于公众传媒行业,其行为活动受行政主管部分监管。同时,由于广告行业依赖媒体生存,媒体自身运作情况也将影响广告的顺利播出。近年来,涉及医疗广告,药品广告等监管措施逐渐严格,处罚手段日益更新。因行政行为致使广告无法播放、延迟播放时,如何确认合同的违约责任,在个案中不尽相同。
5、业内不规范行为较多。首先,业内存在回扣、多次返利等商业回扣行为,但由于没有合同等书面证明,且交易次数多,特定返利无法与特定广告对应,容易引起纠纷。其次,广告样稿确认手续不规范。大多数企业均仅以传真件形式确认样稿,但缺乏一方公章,双方互不承认样稿的情况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