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用于抵押贷款,人民法院可对房屋进行保全,但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房屋不是抵押人生活必须的,法院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一、欠信用卡唯一住房会被拍卖吗
欠信用卡唯一住房不会被拍卖。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子才能被拍卖,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4年,就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被执行人子女有自己名下房屋,可以住在子女的房子;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妨碍执行或者逃避债务;被执行人房屋过于豪华,超过生活水平,人民法院可以在上述三种情况下依法查封拍卖。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4.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