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经发改委区域处办理,2015年12月,我市对照国家级新区申报条件编制完成总体方案,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专文报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国家级合肥滨湖新区的请示》(皖政〔2015〕132号)。2016年6月,国家发改委完成合肥滨湖新区总体方案的初审; 9月,国家发改委就合肥滨湖新区总体方案征求21个国家部委意见;11月,合肥滨湖新区总体方案通过国家发改委司局协调会讨论,方案中相关内容正进行微调。截止目前,国家级合肥滨湖新区尚未得到国务院正式批复。一旦国家正式批复后,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新区范围、空间结构、重点任务等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