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经济犯罪呈高发态势,治理经济犯罪的形势相当严峻。在这一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也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不仅严重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成为我国经济领域中严重的不和谐因素。一般来说,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涉案金额巨大,波击面广。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为数众多,不少受害人由于迷信所谓高额回报,往往是倾其所有,因而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数百万元,多的则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以著名的“亿霖案”为例,法院一审认定,自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赵鹏某、屠晓某、赵代某领导、组织黄某辉、英某明等25人,以**集团为依托,以合作托管造林、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名,积极发展传销队伍,开展传销活动,在北京、内蒙古、辽宁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45个县、市、区,累计签订1082份共计967413.86亩林地的购置合同。同期,**集团以传销手段累计销售422802.1亩林地,净销售额16.8亿余元人民币。
2.欺骗性强,“伪专业”色彩浓厚。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投资”,往往许诺投资者不切实际的高额回报率。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使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引诱被害人上当,手段隐蔽,欺骗性强。有的以定期支付高息、红利等回报为诱饵,使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的规模。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人士披露,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六大手法: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名目进行“联营入股返利”、租养、代养、托管、代管;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的“购后返租”;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名目的集资;以名为专卖、代理,实则进行拉人头搞传销,甚至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网络传销”;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以互联网炒汇平台,大肆实施非法外汇买卖活动。这些犯罪手法的共同特点是以宣传新型理财方式为噱头,利用受害者相关专业知识贫乏的弱点,大肆进行推销。
3.善于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欺骗投资者。某些涉众型经济犯罪带有境外色彩,以销售境外发达国家原始股票为诱饵,欺骗普通投资者,而普通投资者囿于专业知识匮乏、信息渠道狭窄,往往难以发现实情。在“上海首例擅自发行股票案”安某公司擅自发行股票案中,不少受骗人表示,被告单位安某公司在推销股票时,吹嘘公司年产值和利润上亿元,产品销往世界各地,3年后股票肯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到时候股价将翻好几番,如果不上市则将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支付相应的银行同期利息。
4.利用官方信誉欺骗投资者。在很多涉众型经济犯罪中,不难发现某些地方官员的身影,他们或多或少起着所谓经济项目的“策划者”、“宣传者”、“担保者”的作用,假借公权力作为融资活动的后盾,更易使投资者丧失应有的警惕性,不惜对集资者“倾囊相授”。犯罪分子利用官方信誉的手段大致有两种:一种使编造虚构的“权力网”,吹嘘与某领导或某权力部门的特殊关系,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例如,台州酒店女老板王某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了她与台州市政府领导、市领导亲戚合伙做生意的假象,虚构投资铁路、环保、市政府采购等项目,非法集资4.7亿余元。这些钱大部分被用来支付高额利息、个人挥霍与“六合彩”赌博。
涉众型经济犯罪千差万别,既有制度不严造成的漏洞,也有监管不严的原因,还有投资人自身片面相信高额回报产生投资冲动的原因。细分不同的原因,不难发现,在不同的地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诱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原因还是存在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