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和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等。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黑河市创业扶持和优惠政策
放大财政贴息担保贷款和减税降费对创业的扶持作用。凡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实际贷款人数、人均10万元标准,分别给予2年期的担保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30周岁以下高校毕业生,对其创办的企业进行评估后,可给予10—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对就业困难人员和30周岁以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手续后,可向人社部门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30周岁以下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新增岗位人数超过1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超过2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3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简化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实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常态化。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人员中的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减税降费。
营业税优惠政策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税优惠政策
个税的优惠政策,又叫做附加专项扣除,具体规定如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第六条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第六章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五条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第二十一条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下岗优惠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应减免学杂费。同时,在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再次重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可由企业、街道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逐一列出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审定,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学杂费。具体减免比例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