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由出借人或借用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也可以由出借人借用人签订借贷协议的签订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2公证处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3提交相关材料。
4审查。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并通过询问证人当事人收集证据,现场勘验,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核实。
5出具公证书。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回执上签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