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具体理由依据如下: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并未列明法院有权扣划住房公积金,但该条所列举的只是职工个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具备的条件,与法院强制执行并不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对禁止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执行财产豁免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除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都可以依法被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该函在关于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回复是人民法院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