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统计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民委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对全国民族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保障民族统计工作经费。(二)健全民族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表制度,按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三)负责与国家统计局、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统计工作。(四)搜集、整理、审核、发布全国民族统计资料。(五)统筹建设、管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六)组织或指导全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七)开展全国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资料的法定保存期限
一、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二、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三、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民族统计资料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2017 年 第 2 号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民族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全国民族统计资料由国家民委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民族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民委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对全国民族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保障民族统计工作经费。
(二)健全民族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表制度,按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三)负责与国家统计局、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统计工作。
(四)搜集、整理、审核、发布全国民族统计资料。
(五)统筹建设、管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
(六)组织或指导全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开展全国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