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作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如果想要以“0元”受让有限公司的股权,可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体现具备资源互换价值的非货币现金财产, 如约定在股权转让后提供自身的劳务或者技术以此作为转让对价,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赠与性质;或是对股权转让公司的经营状况做一个风险评估报告,以此说明在受让股权后,股权收益极大可能呈现出负状态。
【法律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