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收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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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外执行收监的主旨:监外执行是一种特别的刑罚执行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如果罪犯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规定或情形消失,应及时收监。监外执行收监的条件包括重新违法犯罪、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非法骗取保外就医以及病情好转且刑期未满。
一、监外执行收监的是公安机关吗
1、监外执行收监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监外执行是刑事处罚的一种特别执行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但是有特殊情况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需要收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二、监外执行收监的条件是什么
1、重新违法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刑期未满的。
延伸阅读
结语:监外执行收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进行的。监外执行收监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事处罚执行方式,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需要进行收监。收监的条件包括重新违法犯罪、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管理规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以及病情好转但刑期未满等。人民法院会作出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在监外执行期间,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通过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下,不计入执行刑期。脱逃期间也不计入执行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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