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债权请求权为基础的给付之讼,一般是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时效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适用4年的诉讼时效;对于合同撤销诉讼或者解除合同等形成权纠纷则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是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