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公安机关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有玩忽职守不作为行为的,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另外,如果警察不立案,有权要求他们出具不立案的通知书,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