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人伤事故车辆的取回流程是这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回被扣留车辆。当事人经合法通知及公告仍未领回车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