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指定执行的
法律依据
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按干部管理制度和法定程序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意。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称职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者免职。第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商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警械器具、摄录器材等执行装备和业务经费的计划,确定执行装备的标准和数量,并由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协同当地政府予以落实。第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