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夫妻关系是否监护关系
夫妻双方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是监护人。只有夫妻一方患特殊疾病(如精神分裂),失去了民事行为责任能力时,另一方就是监护人。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判断对错,首先应由医院的相关证明。夫妻双方如果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存在监护人的问题。监护人可以是,配偶,父母,子女。
《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哪些情况允许解除监护关系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和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建立的,但当呈现以下状况时,法令答应免除监护联系:
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令现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逝世的法令现实,主动免除他们之间的监护联系,无须进行某种免除监护联系的法令方式。可是对于免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联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吊销其监护;
2.监护人损失监护才能的、监护人不仔细实行监护责任的,或许损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或单位提起改变监护人的诉讼程序,吊销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