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宣传哪些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征信方式、投诉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件,(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地址和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确标明该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该商品房的相关证明文件。(1)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理贷款、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经委托人同意另行签订合同。(二)房地产经纪业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经营场所明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定价内容和定价方法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为多个项目、多个标准的,应当明确标明每个项目、多个标准,不允许混合定价和约束定价。(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或者服务不符合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项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一项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增加对委托人的收费。(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至二名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字。(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下列事项:
A.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D,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和可能的风险;
e,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F,经纪服务的内容和完成标准;
G,经纪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H,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的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服务的,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当事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书面通知材料由受托人签字(盖章)确认。(六)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委托买卖、租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制作房屋状况说明书。只有得到受托人的书面同意,才能向社会公布相应的房屋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客户签订房屋买卖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时,应当查验客户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七)客户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销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人未提供所需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八)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代房地产经纪机构收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划转由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字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捏造、散布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竞价销售、炒作房地产数量,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以低价出售(出租)房屋赚取差价的;(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引诱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的;(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逃避房屋交易税等非法目的,便利交易当事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合同<(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别出租的;(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八)自行购买、出租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九)为不提供经纪服务的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