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当事人实际工资损失数额确定,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来决定的,是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界,分采用两个计算标准: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无固定收入的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为准计算,如果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则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年度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一、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