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首先应明确不属于现有设计,并且与现有设计有明显的区分,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其次不得与他人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_x000D_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_x000D_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_x000D_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_x000D_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