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未签订协议有效,但是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比如说确实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经过相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对于个人合伙的情况进行核准登记的,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伙关系。
入股未签订协议有效,没有投资协议情况下,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合伙关系是有效的。
第一,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又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个人合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应视为特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经济组织形式形成的一种确认,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认定个人合伙的成立。
第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
二、合伙创业股东没钱投资了怎么办
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有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合伙关系是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固定的,当然了,合伙关系并不是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之下都不能够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伙关系,具体的还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情况来确定。比如说有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是对于合伙关系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