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代理的收费形式
以实践中律师办理和接触的风险代理案件来看,风险代理从大类上分,有两种收费形式:
1、半风险代理模式
在代理合同中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
基本代理费部分签约后支付,且不论办案结果应该,这部分不予退还。
而风险代理部分则是约定以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支付风险代理费。
2、全风险代理模式
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均与结果挂钩,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
不管是半风险代理模式中的风险代理部分还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双方视案情需要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先预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代理费,最后根据案件结果多退少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风险代理中律师的风险指的是律师付出劳动有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风险。但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法院等第三方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或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支出,并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
法院等第三方收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处理同样也会发生。这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的,不在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
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
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形式》第13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具体的比例,则要根据案件的难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的不同收费形式等情况,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总的原则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
案件难度大的比难度小的收费比例要高;
案件标的额小的比标的额大的收费比例要高;
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费比例要高;
全风险模式比半风险模式收费比例要高;
半风险模式中,基本代理费低的比高的收费比例要高;
完全事后才付费的比事先预付风险代理费的比例要高;
与执行结果挂钩的比与只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收费比例要高;
另外,律师也要注意,由于风险代理形式在胜诉后,当事人要支付的律师费较固定收费形式要高得多,为免争议,律师应先告知当事人固定收费的标准,供当事人选择,并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这一点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