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了有关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该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属于侵权责任(违反保护性法律致他人受损之侵权责任),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具体到本案,应在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后起算。
如何认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首先,怠于履行义务的主体是清算义务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
其次,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有两种,既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怠于履行义务中的“义务”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清算外义务。
股东如何承担责任,债权人如何进行维权
对于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如何进行维护权利,公司法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责任或连带责任,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要股东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具体到本案,应在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后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