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
2、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该情形在执行阶段或之前已有确凿的证据证实。
此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包括设立阶段与增资阶段。
如果股东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则无需重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