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黑龙江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外,其户籍、学籍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即考生父母及本人户籍属在黑龙江省久居的;父母属黑龙江省市级以上(含市级)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黑龙江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购置商品房的外省人员,其子女随父母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黑龙江省的;本人户籍在黑龙江省的,其父母一方为部队复员、转业军人,经户籍管理部门落户黑龙江省的;因家庭变故、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落户黑龙江省的考生,家庭有固定住所,父母及其本人户籍在黑龙江省2年以上(含2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并在黑龙江省高级中学就读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