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食堂中毒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当然要承担责任,这是由于学校管理监督不够造成的,所以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事件经过】
有家长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蔡甸区玉贤镇中心小学部分学生在学校食堂吃过午饭后,不同程度出现了头晕、呕吐、拉肚子等症状。武汉晚报记者在玉贤镇卫生院获悉,有9名小学生在医院接受治疗。蔡甸区疾控中心等部门已介入调查。
市民张先生介绍,昨天上午,他送孩子到玉贤镇中心小学上学,发现有许多学生被老师带出校门,前往不远处的玉贤镇卫生院检查。原来,部分学生入学后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这些学生来自不同的班级,有的症状重,有的则不明显。
昨天中午,武汉晚报记者在玉贤镇卫生院看到,多名家长领着孩子做检查,几名小学生则在接受输液治疗。二年级学生江同学坐在医院椅子上浑身无力,没有精神。其奶奶刘*婆介绍,孙子前天晚上11点多就喊肚子不舒服,昨天凌晨3点开始上吐下泻,一直折腾到天亮。另一名家长吴女士则称,她的儿子前晚开始出现头晕,并伴有发烧。
玉贤镇卫生院一名负责人称,昨天上午,玉贤镇中心小学数十名小学生前来该院检查治疗,经过院方筛查,最后确认9名小学生因头晕、呕吐、拉肚子等症状接受治疗,并留院观察,其余学生因无大碍已返校上课。9名学生是否为食物中毒,医院方不能确定,尚需疾控部门作进一步的化验调查。
记者前往玉贤镇中心小学采访,但被学校保安拦在了大门外。保安称,学校领导不接受采访。蔡甸区教育局宣传科工作人员称,他们掌握的数字与医院一致,共9名小学生在接受治疗。多名家长表示,孩子们前天中午在学校吃的菜有火腿肠、花菜等,怀疑是午餐出了问题。事发后,蔡甸区疾控、食药监等部门已介入调查,疑似“肇事”的饭菜已被取样化验,调查结果仍在等待中。
【法律解读】
学生与学校的法律责任分析
当我们界定完食堂在校园食物中毒的法律责任后,学校是不是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学生与学校是委托监护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8]《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得知,学校对于学生负有监护的权利与义务,应该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当学校委托第三方来为学生提供饮食,发生食物中毒更是难辞其咎。
学校究竟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呢?对此,我们可以参照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2005年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来推定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因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根据上述法规,我们可以得知:食堂的行为是导致了学生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食堂应当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尽管学校行为不是食物中毒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作为学生负有监护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管学校有没有对学校食堂尽到监管和注意的义务,有没有建立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准入制度,只要学生食物中毒了,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根据相应的赔偿(可以参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七、二十九条的规定),同时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