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是一个伟大的职业,军人的天职就是保护祖国保护家园,所以对于军人我们都是很尊敬的,并且很崇尚军人的职业。在祖国和人民有危险的时候都是军人冲在前面,所以对于残疾军人国家是有一定的福利的。那么残疾军人补助标准是什么?
残疾军人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每个地区不一样,比如陕西省。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17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85元,省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社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精神,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17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8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8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11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5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3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2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4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1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4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1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78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90元,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每人每月补助195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44.6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元,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每人每月补助7.3元。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省财政各负担50%。
此次调整所需中省财政负担的经费另行下达。各市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