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怎么确定
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0周岁,无经济来源并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且无收入来源,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
3、子女年未满16周岁,孙子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母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独生子女16至18周岁在校生(含中专、职高、中技)。
5、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6、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享受本报销办法待遇。
二、登记所需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者,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交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
1、16岁至18岁的独生子女,需提供本人的学生证。
2、除独生子女外,其他供养直系亲属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本复印件。(2)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其本人没有收入来源,依靠我单位职工供养的证明。(3)完全丧失劳动力须提供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三、报销的就诊医疗机构范围及处方要求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16周岁及以下的供养直系亲属可到综合医院儿科、儿童专科医院就诊。
3、16周岁以上供养直系亲属须使用北京市医保处方,否则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