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2)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