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并不会因为其没有处分权就能导致该合同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由于此时无法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对方可以追究无处分权人的违约责任。关于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1、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并不会因为其没有处分权就能导致该合同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由于此时无法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对方可以追究无处分权人的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在本解释出台以前,比较流行的解释是此种情况属于效力待定,也就是说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没有追认或者没有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无效。
该说法的错误之处在于混淆了法律上的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指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表现为合同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力发生变更的行为,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应当是处分行为,不包括负担行为,而出卖他人之物属于负担行为,该合同的效力,不以处分人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为要件,合同应当是有效的。进一步说就是效力待定的解释,混淆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处分人无权处分只应对标的物的物权能否发生变动产生影响,不能决定合同是否有效。
在现在的规定下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有效,没有追认或者没有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无效。所以在相关情况中有些无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也是有效的,但是还是要以相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