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小额诉讼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如果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不出庭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以下处理:要是普通民事诉讼,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不出庭的,人民法院会判处被告人缺席,然后先中止诉讼;要是被告有自己特殊原因而不能够出庭的,人民法院会延期开庭;要是被告人或者是原告人在起诉途中出现事故的,人民法院会终止诉讼。
二、证人不出庭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这种不作为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以对该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拘传其到庭作证。这里所谓“必须到庭作证”是指证人不到庭陈述作证,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这一规定本意是强调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但它忽视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类型的区别,存在以下问题:对于必须到庭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不管不问,不必对该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理应由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职责推卸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想方设法(当然,当事人有时会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让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无法让证人出庭作证,则由他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必须到庭作证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只能导致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不会给该证人带来任何不利后果,这就进一步使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规定失去强制性。法律应规定证人有陈述义务和具结义务。陈述义务是证人在庭上提供证言的义务,证人出庭就是要他陈述作证,证人虽出庭,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言,应视同拒不出庭作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证人不但有陈述义务,而且有真实陈述义务。
对于被告人不出庭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被告人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履行有关法律责任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