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 产权转移书据;
(3) 营业账簿;
(4) 权利、许可证照;
(5)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从上述规定可知:
(1) 印花税属于列举性质的凭证税,凡列举的凭证都应当缴纳印花税,未列举的凭证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 前4项当中并没有列举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而第五项属于兜底的其他应税凭证,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同列入应税凭证。
3、因此,这类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