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人口罪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方法,拐骗并且贩卖人口的行为。拐卖人口是以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为前提,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只要是以营利的目的而进行拐卖人口的,即使在拐骗后最终没有卖成,或者是在得到钱财之前就被抓获,都构成拐卖人口罪。
一、人口拐卖要判几年?
对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罪犯,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拐卖人口情节一般的罪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拐卖人口案件中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罪犯,应当或可以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判处刑罚。现行刑法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却没有规定“拐卖人口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区别是什么?
1、客体要件不同。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2、犯罪对象不同。
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
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三、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人贩子
(一)要正确认定拐卖人口罪。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几道贩子,包括只拐不卖或只卖不拐的,均以拐卖人口罪论处。对合谋、参与拐骗、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或者明知是人贩子而为其拐卖人口提供资助或其他便利条件的,均以拐卖人口的共犯论处。
(二)在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营利,只要是实施拐卖人口行为的,均应以拐卖人口罪论处。
(三)向他人传授拐卖人口的犯罪方法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四)对拐卖过程中犯有强奸、伤害、传授犯罪方法等罪行的,在移送起诉时应提出数罪并罚的意见;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提出从重处罚的意见和理由;对情节严重,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需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的,在移送检察院起诉意见书中应当提出适用法律的具体意见。
(五)对少数犯罪情节轻微,或有自首、立功情节,按照《刑法》的规定确实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办案的公安机关写出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六)对过去犯有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当时未被查获,在这次斗争中查获的,只要其所犯罪行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该呈捕的就要呈捕,该移送起诉的就要移送起诉,不搞“既往不咎”。
(七)鉴于拐卖人口案件涉及面广,团伙作案多,调查取证困难的特点,在办案中,要坚持“两个基本”,即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即可定案处理,不要在不影响定案的枝节问题上纠缠。对一案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查清几个就呈捕、移送起诉几个。对一人犯数罪的案件,一时不能查清全部犯罪事实的,只要查清一个或几个犯罪事实,即可及时呈捕、移送起诉。
(八)对人贩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追缴赃款赃物的规定予以追缴,决不让人贩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对追缴的赃款赃物,要按照有关规定,该随案移交的随案移交,该上交财政的上交财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