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哪些违法行为有奖励
根据2024年6月6日起施行的国家安全部《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对防范、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特别重大作用、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奖励。
违法行为举报方法
1.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
2.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网站;
3.向国家安全机关投递信函;
4.到国家安全机关当面举报;
5.通过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举报人所在单位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6.其他举报方式。
公民可以实名或者匿名进行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
奖励发放的程序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当在举报查证属实、依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作出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启动奖励程序。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11条、第12条,认定奖励等级,作出奖励决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若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领取奖励。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领取奖励的,可以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下举行奖励仪式。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举报奖金的发放管理。举报奖金的发放,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法律依据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国家安全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国家安全机关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内容经国家安全机关查证属实,为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的人员举报的,不予奖励;
(二)无法验证举报人身份,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不予奖励;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予重复奖励;
(五)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举报,应当在举报查证属实、依法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作出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认定奖励等级,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领取奖励。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领取奖励的,可以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七条 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下举行奖励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