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到丢失物品地的派出所报案,并录笔录。
1、报案,一般应按“属地原则”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出;
2、口头报案 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
3、报案 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不得夸大事实或诬告,诬告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报案 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报案 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的行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保密;
6、如所报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队管辖,有权要求接待人员作出说明和指导到相应部门报案。
因为完全按法律的话,有东西遗失就是报案就行了,公安机关会负责侦查;拾到失物交到公安机关或失主就行了,自己不仅没有责任,因此而发生的车费、保管费还可以要求失主承担。
但是,警方也不是神仙,解决不了所有遗失、被盗案件,所以作为受害人,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提供线索。然后,等事情自己发展吧。如果是较大的案子,可以多与警方联系沟通,我也不知道有什么好办法——也许可以试试自己悬赏征集线索?在这一点上,最重要的还是自己平常保持警惕,尽管这样很悲哀,但也没办法。
至于拾到东西之类的情况,想助人为乐又怕出现问题,其实很简单的,无非就是主动留下相关证据就行了。我觉得最好是先打个110报警说明情况,或者直接将东西送到最近的公共服务机构(不限于公安机关)、媒体(比如报社、电视台、电台)。
不过这些做法,都会极大影响做好事的快乐感。那个捡到iPhone被诬陷的同学,其实即使不“和解”也不会真的被追究责任,毕竟什么对他不利的证据都没有。但被拖进这种事情,去应付例行的调查讯问就够麻烦的了,会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如果是我,会在警方结束调查后,要求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到法院起诉对方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赔偿因为误工或影响休息所造成的损失,无论能否胜诉,反正是把他们也拖到诉讼中来,让他们也体会一下走司法程序的“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