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负责本辖区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基数的核定,采取方式书面稽核、实地稽核;(二)负责本辖区参保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支付的稽核;(三)负责本级经办机构经办流程制定、执行和内部控制管理及监督;(四)负责本辖区举报、转办的案件的受理和答复,外地协查函调查取证;(五)负责本辖区下级经办机构的社保稽核指导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