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股权转让中实缴义务应由谁来承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1)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2)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未实缴出资而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依据公司章程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3)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