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再延长三个月。
(一)一般规定
1、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3、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特别规定
1、特别程序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标准
(一)起算标准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二)结案时间标准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1、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2、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3、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4、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5、请示案件的结案时间以批复、复函签发日期为准(参考最高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