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可以提取。 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公积金提取
1.《突发事件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
2.所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3.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
(1)医院的诊断证明;
(2)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3)其他重大疾病还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4)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7、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
(1)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
(3)家庭收入证明。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