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既不按赃物销售金额,也不按原价计算,而是按盗窃时的市场价值计算。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或者价格证明不合理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1)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按照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不确定的,应当根据当时和当地类似物品的价格,按照以下核算方法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按成品价格转换。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原则上按购买价计算,但作案时的市场价格高于原购买价格。6、国有商店的中等价格计算。7、外币按照被盗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销售出价计算。8、不属于收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董、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算。9、盗窃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金额按照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盗窃金额高于电话初装费和移动电话入网费的,按盗窃金额计算。移动电话的赃物销售金额按裸机成本价格计算。10.明知是盗取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盗窃金额按照法定用户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金额不能直接确认的,按照法定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复制后的月缴费减去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盗窃金额按照本项目规定的电信设备、设施使用不足10个月的,按照盗窃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