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登记备案:异地入院前(最迟不超过异地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下列途径(之一)登记备案:
登录微信公众号“大连市医保局”(或电脑端网上服务大厅)—服务大厅—异地就医备案—选择就医省市—提交;
转诊定点医院(三级医院、县区中心医院、市内专科医院)医生开转诊单—医院医保科窗口登记。
自动审核:网上备案后半小时数据自动审核,有激活社保卡且医保状态正常的审核通过;医保状态异常的审核不通过。
持本人社保卡在异地联网医院住院:备案后一年内可(多次)在就医地各级联网医院,按实名制等有关规定,持本人社保卡住院,出院时按就医地目录和参保地政策直接结算(报销)。
报错处理:异地医院登记入院或出院结算过程中出现报错信息,属于服务不通(联网平台升级维护或故障检修)的等待恢复,其余情况须联系异地治疗医院医保科按照分层排查处理的原则,先行排除医院端故障后,医院将报错内容和日志发送至就医地医保部门,再排除就医地系统问题,最后通过省际工作群或国家异地就医协同平台发送至参保地处理参保地系统问题。
异地住院直接结算标准:起付标准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除外乙类项目先行自付部分),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成年居民50%;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70%;退休职工85%。其中,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由大额补充保险支付80%。城乡居民超出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居民、大学生20万元;成年居民15万元)后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合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