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遗嘱指定女儿继承,或者无任何遗嘱前提,女儿都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继承权和是否是女性,是否出嫁没有关系。
被继承人的女儿和儿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并不因为女儿出嫁而失去继承权。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均分,如果有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遗产分割时适当多分;
在被继承人生前有赡养能力而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适当少分或不分。
一、法院该应如何清算遗产
法院清算遗产内容为:
1、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生活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特殊生活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条件,才能在遗产分配中得到适当的照顾;
2、当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之间的协商也可以不平等分配,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平等分配或者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协议的前提下,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不平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愿行使继承权的结果,法律不干预。
二、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子女生活困难,法院该怎么处理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