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成立的条件:债权人与第三人依法订立书面的转让协议;债权人转让的债权是依法可以进行转让的,真实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人依法履行了其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的。
一、债权人通知书怎么写
债权人通知书是指债权转让通知,即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时,应向债务人发出通知,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抬头即接受通知的债务人名字、名称;债权转让的事实,如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受让方、转让债权金额、范围等,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明确表述等;通知末尾由债权人(即转让人)签字盖章,并载明通知日期。
二、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并非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只要债务转让协议本身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三、保证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哪些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