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江苏省组织机构电子证书业务申请单(住房公积金)》(可在“同和服务网”下载);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6、《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