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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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_x000D_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_x000D_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_x000D_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_x000D_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_x000D_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