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符合财政部规定的用于促进就业支出的失业保险基金, 纳入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总规模,按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分账管理。
【法律依据】:
《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省、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困难群体、重点群体就业,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全市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对个人和单位直接补贴,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进行奖补,对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区进行激励。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以绩效和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监管。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