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六类情况下的收养条件规定: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一)收养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一)收养人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一)、收养人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条件:属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