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价值;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规税费。但是如果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话,那么就不会有补偿,国家会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