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情形以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两种特殊情形。无论是一般情形还是两种特殊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均作了相应的详细解释。《解释》第二条规定了本罪一般情形的构成要件,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作了详细规定,第五条则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了解释。根据该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均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