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标志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5章32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予以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三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