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可以,死者家属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三联。死者家属未曾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具过《死亡证明》的,家属须持公安(派出所)或街道社区等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补办。《死亡证明》签发对象: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居民(含死亡新生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丧命,城市在葬前,乡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街坊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丧命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丧命,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意外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